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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靖江市华汇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华汇水务  ‖  发稿作者:水表计量部   ‖  发布时间:2026年7月31日  ‖  查看57次  ‖  

    靖江市华汇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12月发布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以下简称《合规指南》)要求,加强供水计量器具管理,确保量值准确可靠,维护贸易结算公平公正,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靖江市华汇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计量器具”)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采购管理:选型、采购、入库验收等;

    2、检定管理:首次强制检定、周期检定等;

    3、仓储与流转管理:入库、存放、出库、领用登记等;

    4、安装与运维管理:现场安装、定期检查、故障处理、使用维护等;

    5、轮换与报废管理:到期轮换、故障更换、报废处置等;

    6、台账与档案管理:全流程信息记录、动态更新、存档备查等。

    第三条 管理原则

    计量器具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全程可溯、责任到岗、诚信公开”的原则,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四条 适用计量器具范围

    本制度所称计量器具,是指集团公司所管理的、具有固定安装地点、用于贸易结算的城镇民用水表,包括机械水表、智能水表(远传水表)、电磁水表等各类用于居民用水量测量的计量设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

    靖江市华汇供水有限公司水表计量部是计量器具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计量器具入库、出库、轮换、报废等环节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

    2、建立并动态更新集团公司计量器具台账,确保台账信息完整、准确;

    3、组织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安排、协调与监督;

    4、组织开展计量器具管理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5、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计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1、采供部:负责计量器具的采购,确保选购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水表,保留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水表使用年限。

    2、华力管网公司:负责计量器具的现场安装、日常巡查、故障排查与更换,规范安装作业,发现损坏或故障及时按规定处理。

    3、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受理用户计量投诉,组织现场核查,配合计量纠纷处置,做好用户沟通解释工作。

    4、水表计量部:负责计量器具的首次强制检定、周期检定、仲裁检定等技术工作,规范出具检定证书;负责计量器具的入库验收、存储保管、出库发放登记,建立出入库台账。

    5、 信息中心:负责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推进计量数据归集与分析。

    6、各服务中心:负责计量器具抄见和水费收缴、处理公共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做好用户沟通解释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入库管理

    第七条 选型与采购

    1、集团公司选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选择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产品,禁止选购和使用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与型式批准不一致的计量器具。

    2、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数量、技术标准、质量保证期、检定要求等条款。

    3、采购完成后,采购部门应将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采购合同等资料移交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计量器具使用年限。

    第八条 入库核查制度

    计量器具入库时,水表计量部应当逐项检查核对以下内容:

    1、外观检查:表体完好,无破损、变形、锈蚀等;

    2、一致性核对:与型式批准证书、采购合同标注的型号规格一致;

    3、铅封检查:铅封完整、无破损、无开启痕迹;

    4、铭牌标识:铭牌清晰,标注信息(型号、编号、流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完整。

    不符合上述要求之一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入库。核查合格的,由水表管理员填写入库登记表,建立入库档案,按类别、规格型号分类存放。

    第九条 存放环境要求

    1、计量器具存放场所应满足防潮、防尘、防腐蚀、防震动等要求;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温度适宜,避免阳光直射和极端温度。

    2、计量器具应当使用专用货架分类存放,轻拿轻放,严禁叠压、碰撞,防止因存放不当导致计量器具失准或损坏。

    第四章 检定管理

    第十条 首次强制检定

    1、集团公司安装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依法实行首次强制检定。

    2、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由水表计量部计量检定人员执行首次强制检定。

    3、对于检定获得“两检合一”资质单位供应的冷水水表,水表计量部必须对获得资质单位检定合格的民用水表进行验收登记,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经确认后方可安装使用。强制检定由经营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巳备案待安装的民用水表进行抽样检定(对独立获得资质的单位抽样比例不低于10%,对联合获得“二检合一” 资质的单位抽样比例不低于5%)并将不合格情况通报获得资质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和省市场监管局。

    4、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方可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第十一条 周期检定与在运检查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周期轮换。对于使用中的水表,水务集团水表抄收人员抄收过程中定期检查计量器具运行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拍照上报。

    2、检查中发现计量器具损坏、故障或计量异常时,应当按规定告知用户,非人为损坏的应及时为用户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对更换前后的表具读数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理

    1、检定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粘贴“停用”标识,单独存放,并登记造册。

    2、不合格计量器具应按本制度第五章轮换与报废相关要求予以更换或报废,严禁不合格计量器具再次流入使用环节。

    第五章 领用出库、安装与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领用出库登记制度

    1、安装部门领用计量器具时,应当履行出库登记手续。领用时,领用人应当面核验计量器具外观是否完好、检定合格印证是否齐全、铅封是否完整、铭牌标识是否清晰,确认无误后在水表领用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2、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出库。出库登记信息应当及时归入计量器具台账,确保可追溯。

    第十四条 安装规范

    1、计量器具的安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技术规范及水表安装规程进行,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要求,避免因安装问题影响计量准确性。

    2、安装前应当再次核对计量器具的出厂编号、检定有效期等信息,确保与出库信息一致。

    3、安装完成后,应当对应用户户号记录用户姓名、安装地址、安装日期、水表出厂编号、安装人员等信息,作为安装台账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在用计量器具现场检查

    1、各中心应当制定计量器具定期现场检查计划,按计划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巡查。

    2、检查内容包括:外观完好情况、运行状态(有无停走、卡顿、异常响声)、铅封完整性、读数抄录一致性等。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如实记录,及时报告,并按照相关规程予以处置。

    第六章 轮换、更换与报废管理

    第十六条 到期轮换制度

    1、居民水表实行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制度。

    2、根据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使用期限,提前制定轮换计划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轮换相关信息应当通过轮换区域(社区、小区)公示,并主动协调属地街道、物业等单位做好轮换方案的宣传工作。

    4、轮换过程中应当关注用户反映,及时解答用户质疑、化解矛盾。发生计量投诉的,应当依规快速处置。

    第十七条 故障与失准更换

    1、运行中发现计量器具故障或用户提出计量失准异议的,各中心当及时安排核查。

    2、确认计量器具存在故障或失准的,应当登记造册,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做好更换前后表具读数的确认记录。

    3、更换后,应当及时更新计量器具台账,记录更换原因、新水表出厂编号等。

    第十八条 报废制度

    1、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计量器具报废制度,对到期轮换、故障更换、失准更换的计量器具进行登记造册。

    2、报废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废处置,严禁报废计量器具再次投入使用。

    3、报废信息应当记入报废台账,内容包括:计量器具名称、出厂编号、检定日期及有效期、报废日期、报废原因、报废处置情况等。

    第七章 台账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台账建立

    各相应部门应当建立对应部门职能的计量器具台账,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台账信息包括(1)采购台账(2)检定台账(3)出入库台账(4)安装台账

    5)轮换台账(6)报废台账。

    第二十条 台账动态更新

    1、计量器具台账应当根据采购、检定、入库、出库、安装、轮换、报废等环节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确保账实相符、信息准确。

    2、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更新相应台账信息。

    3、水表计量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计量器具台账检查,确保计量器具从采购到报废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档案保存

    1、计量器具相关档案台账数据应当及时归集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计量器具使用年限。

    2、档案形式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应当定期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第八章 计量纠纷处置

    第二十二条 计量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计量投诉处理机制,主动公开投诉方式、投诉渠道和投诉电话(如客户服务热线0523-84864000、微信公众号、营业厅等),及时受理、登记计量投诉信息,主动了解情况并进行核查,妥善快速处理。

    第二十三条 计量仲裁检定

    计量投诉处理中,与用户对核查结果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经双方协商后可依法依规申请计量仲裁检定。

    第二十四条 仲裁期间保障措施

       仲裁检定期间,集团公司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临时替换原水表,不得影响用户正常用水。

    第二十五条 仲裁检定流程

    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2、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3、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用户责任界定

    1、计量器具的铅封不得擅自开启或破坏。因用户原因造成铅封损坏或计量器具损坏、计量失准的,维修或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2、用户对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负有合理注意义务。用户发现计量异常应当及时告知集团公司。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企业计量行为合规指南》及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制度修订

    本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规指南》要求制定。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本制度将及时修订。

    第二十九条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江市华汇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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