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市东区某单位因生产需要自行产水,在未得到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供水管网与我市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由于安装的止回阀失灵致使自备水反串到公司的供水主管网,对我市的自来水水质安全构成了威胁,严重影响我市东片区域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的用水安全。为此,供水监察部会同东区服务中心与该单位对接,处罚并解决该问题。
公司工作人员首先向该用户宣传《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告知该单位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沉淀池、贮水池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或者有毒有害场所的;(二)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三)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该单位违反了上述条款的第二项、第三项。由于宣传工作到位,该单位积极配合处罚,同意以追补水费的方式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弥补了公司的损失。
为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三方又共同商量解决办法。一是定期检查止回阀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防止因设备损坏导致反串;二是加强该单位内部管理,安排专人使用,责任到人,尽量使用手动操作,这样可完全避免发生反串现象,同时该单位承诺如再发生将双倍接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