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司东区供水服务中心辖区内某物流企业因将企业自备水源和公司供水主管网连接,致使自备水反串到公司主管网中,供水监察部对其进行了处罚。
西来水站抄表员在对某物流企业抄表过程中,发现水表度数没有相应增加反而减少了,经过供水监察员检查,水表没有被用户私自动过的痕迹。为此,水站安排了抄表员每天跟踪抄表,观察一个星期发现,该水表有正常用水的时候,也有出现倒转的时候。西来水站立即将该情况向东区供水服务中心和供水监察部进行了汇报,中心和监察部又立即到现场核实并进行走访,找来该企业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确认为企业的自备水和自来水供水主管网相通。在固定相关证据后,东区服务中心和监察部主要负责人对该企业进行违章处罚。
《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可以处以伍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对该企业负责人宣传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后,该企业负责人立马认识到该行为的严重性,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保证以后决不再犯。考虑到该企业行为出现的时间较短且认识到位,东区中心和监察部一起商量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后,对该企业处以二万元的追补水费和罚款。